慧聪水工业网 一、其他部委文件
1、关于废止《浓缩果蔬汁(浆)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和《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35号)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3757019/c8049481/content.html
2、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7280902/c8056507/content.html
3、关于印发《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0〕1257号)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008/t20200807_1235742.html
摘要:主要任务(一)加快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体系。(二)大力提升垃圾焚烧处理能力。一是全面推进焚烧处理能力建设。二是开展既有焚烧处理设施提标改造。三是加快建设焚烧飞灰处置设施。(三)合理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四)因地制宜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4、关于加强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与全国环评统一申报和审批系统信息共享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0〕624号)
https://www.ndrc.gov.cn/xwdt/tzgg/202008/t20200824_1236682.html
摘要:一、充分认识加强投资审批数据共享的必要性。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投资平台)的审批监管系统是联接各级政府部门相关信息系统开展并联审批、电子监察、项目监管、数据分析的工作平台。各地要准确把握投资平台的功能和定位,紧密结合各自审批系统的实际情况,大力推进投资平台与相关审批系统的互联互通,采取投资平台与相关审批系统充分交互、由投资平台提供多方共享的模式,加快实现项目单位一次申报、审批人员一次办理。
二、加强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与全国环评统一申报和审批系统数据共享。具体要求是:(一)投资平台与环评系统在国家层面实行互联互通、集中交换。(二)通过投资平台按需向各地方有关部门共享环评审批数据。(三)依托投资平台减少项目单位申报负担。(四)投资平台综合管理部门要做好数据共享业务支撑工作。(五)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与本行政区内所有环评审批部门特别是行政审批部门的对接,推动环评系统推广应用,做好环评系统应用的指导服务。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和投资平台综合管理、应用部门及运维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做到相关环评信息一次录入,依托投资平台实现各方共享。
三、进度安排:2020年10月15日前,吉林、安徽、江西、山东、广东、陕西、宁夏、湖南、西藏、新疆等第二批省份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完成投资平台改造工作;2020年11月15日前,完成与中央平台对接调试;2020年11月30日前,上线试运行。
二、生态环境部文件
1、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约谈办法》的通知(环督察〔2020〕42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008/t20200827_795475.html
三、部长信箱回复
1、关于PVC注塑挤出废气执行标准问题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8/t20200810_793190.shtml
提问:仅涉及PVC注塑与挤出废气,应执行什么标准?
回复: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以合成树脂(高分子化合物)为主要原料,经采用挤塑、注塑、吹塑、压延、层压等工艺加工成型各种制品的生产活动,属于塑料制品业。因此,对于不采用氯乙烯单体加工聚氯乙烯,仅采用聚氯乙烯树脂进行注塑、挤塑加工的企业,注塑、挤出废气不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已制定更严格地方排放标准的,按地方标准执行。
2、关于企业厂界噪声问题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8/t20200810_793188.shtml
提问:在工作过程中遇到好多工业园区的小企业做检测,做验收。这类企业的噪声除了自身工艺外,受外界的影响也比较多。但是他的周围都是好多家在一起。他们噪声大范围外确实也对周边敏感点没有影响。这类企业噪声是否必须监测,监测结果是否该严格按照标准去评判。
回复:工业园区企业噪声监测与评价应按照相应标准规定并结合管理部门或委托方的监测目的和要求开展。验收监测应按照环评批复及竣工环保验收相关规定执行。
3、关于地表水质量标准中总氮限值问题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8/t20200810_793182.shtml
提问:以III类水为例,质量标准中总氮的浓度<氨氮的浓度+硝酸盐(以N计)的浓度。请问监测地表水时,总氮是否仍然要作为评价的依据之一?
回复:为客观反映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规范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工作,2011年3月,我部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有关技术规范,制定了《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规定评价指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水温、总氮、粪大肠菌群以外的21项指标,总氮不作为日常水质评价指标。必要时,可针对水温、总氮、粪大肠菌群作为参考指标单独评价。
4、关于乡镇污水处理厂相关法规问题的回复
http://www.mee.gov.cn/hdjl/hfhz/202008/t20200810_793178.shtml
提问:对于乡镇污水处理厂相关法规是否同城镇污水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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