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贵州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涉及电磁辐射污染、噪声污染、水污染以及污染物处理等问题。
电磁设施周围不得修建住房
《条例(草案)》提出,集中使用的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者高频设备周围,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幼儿园、学校和医院等敏感建筑。对已建成的大型电磁辐射设施或者高频设备,经监测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采取措施后仍达不到国家污染防治限值的,应当停止使用。
市区午间夜间禁止噪音扰民
《条例(草案)》提出,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在中午和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期间,在考场周围从事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考试环境的活动;在居住区、机关、学校、医院、疗养院等环境敏感区域从事切割、机械锤击、露天装卸等产生环境噪声的营业活动;在城市住宅楼、以居住为主的综合楼内,在中午和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室内装饰、装修等活动。
火车、机动车经过城市市区时,禁止高音鸣号。因安全行驶需要鸣号的,只能使用低音鸣号。
城市住宅楼内禁止建娱乐城
《条例(草案)》提出,禁止排污单位将废油、潲水油以及其他含油废物排入下水道或者随地倾倒;禁止在城市住宅楼、以居住为主的综合楼内,建设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和产生环境噪声、振动污染的娱乐业等经营项目。在居住区、机关、学校、医院、疗养院等环境敏感区域,禁止堆放水泥、石灰、粉煤,禁止露天喷漆或者屠宰、水产品加工、塑料制品生产、生物发酵等产生粉尘、恶臭污染的营业活动。
保护饮用水源禁止十种行为
《条例(草案)》提出,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从事网箱养殖、拦网养殖;(二)使用燃油机动船;(三)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四)开山采石、采矿;(五)经营向水域排污的餐饮、娱乐业;(六)施用化肥,使用高浓度、高残留农药;(七)设置畜禽养殖场以及敞养、放养畜禽;(八)向水体排放污水;(九)排放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十)其他有可能污染饮用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水上运动。
七种情形下暂停环评审批
《条例(草案)》提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流域、区域申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出台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地方政策措施的;(二)未完成本行政区域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三)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四)未完成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未关闭、取缔的;(六)工业园区未做到规划环评的;(七)其他严重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