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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建了基站以后

2008/9/5/14:11 来源:《环境》杂志 作者:赵建林

    

楼上建了基站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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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07年4月,中国某通讯公司江阳分公司在广东省江阳市福田区平湖禾花社区任屋新村九巷五号建设通讯发射天线基站。附近居民担心电磁辐射会影响孕妇腹中胎儿健康,以及引起失眠等不良症状,向当地环保部门投诉。环保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的无线通讯基站项目在设立阶段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擅自开工建设,检查现场发现一根底部粗50公分左右,高约40米的全金属单体巨型移动发射天线立在一居民住宅墙边。

    【处理结果】

    经调查核实,环保部门认为中国某通讯公司江阳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电磁辐射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5月28日,环保部门向该单位下发了《关于责令中国某通讯公司江阳分公司限期补办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有关环保手续的通知》,要求其立即停止建设,于2007年7月15日前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有关天线基站的环境影响审批证明文件,逾期视为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并要求其于7月30日前办理所有申报登记手续。

    【案件分析】

    近年来电磁辐射一直是群众比较关注的问题,许多通信基站、输变电系统屡屡被群众投诉,甚至成为近年来群体上访的重点。此案涉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有着典型意义。

    电磁辐射污染的认定与危害

    现代社会,移动通讯已成为最重要的通讯方式。为了保证广大用户移动通信顺畅,移动通信运营单位必须根据信号覆盖质量要求、系统容量要求以及移动基站电磁兼容要求等条件,在适当位置设置基站。通信发射天线基站对环境造成的最大污染就是电磁辐射。电磁辐射是指以电磁波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能量流,且限于非电离辐射,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高压送变电中产生的电磁辐射。电磁辐射污染是指因发射或应用电磁辐射时,造成改变环境电磁辐射水平,使环境质量恶化,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关于电磁辐射,国家制定了两个强制性标准,一为环保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一为卫生标准《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88)。电磁辐射污染的危害是由肉眼看不见的射线引起的,射线对人体和动植物的过量或长期辐射可能损伤或者破坏细胞和机体组织,对人体和动植物造成污染损害。关于电磁辐射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卫生标准明确规定:一级标准(<10V/M):在该环境电磁波强度下长期居住、工作、生活的一切人群(包括婴儿、孕妇和老弱病残者),不会受到任何有害影响的区域;二级标准(<25V/M):在该环境电磁波强度下长期居住、工作和生活的一切人群(包括婴儿、孕妇和老弱病残者)可能引起潜在性不良反应的区域。

    电磁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为了防治电磁辐射,国家环境保护局(现环保部)于1997年颁布了《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方面,该《办法》要求建设或者使用《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中所列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者设备的单位和个人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规定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登记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电磁辐射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登记表,并按规定程序报相应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列明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建设项目和设备主要有:电视、广播、无线电台、雷达系统、移动通信等电磁发射系统,高压送变电(电压在100千伏以上)、轻轨和电气化铁道、强工频设备(如电流在100安培以上的工频设备)等工频强辐射系统,工业、科研、医疗设备的电磁能应用,如介质加热设备、感应加热设备、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疗设备、工业微波加热设备、射频溅射设备等。而后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1998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均规定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与分类管理制度,2002年环保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对于无线通讯的项目,一址多台、多址发射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址单台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未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电磁辐射项目应依法查处

    电磁辐射项目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不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本案中国某通讯公司江阳分公司未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通信发射天线基站的行为,环保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规定,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予以罚款。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补办手续的期限必须合理确定,期限过长难以实现对违法行为的及时矫正,期限过短则有刁难企业之嫌。一般而言,改正期限的确定应兼顾环保管理要求与企业实际需要。本案中环保部门依法作出了责令补办手续的决定,确定的期限也较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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