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日前对在建和拟建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置场(厂)进行全面督查,将对没有按期开工、建设滞后的17个项目所在地落实四项责任追究措施。
这四项措施包括:责成所在市、县政府向省政府作出说明;2008年这些市、县不得参加创建园林城市、文明城市、环保模范城市等活动的评选;省发改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局暂停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设的当地城建项目立项、用地、环评文件审批;对这些市、县,省里不予安排城建类政府性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