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水资源保护区倾倒垃圾,最高可处20万元罚款。4月29日,《贵阳市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据介绍,对违法行为提高了罚款上限的该条例一旦通过,将有效解决目前“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状。
按照《条例(草案)》,凡有下列行为之一:拒绝管理机构、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缓报、漏报、谎报、瞒报或者授意他人缓报、漏报、谎报、瞒报水污染事故的,将被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使用与水资源环境保护无关的机动船舶或者排放含油污水的,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在水资源保护区内倾倒、堆放、填埋城市垃圾或者其它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在保护区外积水面积区域内建设污染严重、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建设项目的,或在保护区内设置畜禽养殖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市、区政府按规定权限责令拆除或者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