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例》的主要特点
一是体现了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基本理念。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强调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问题。胡锦涛总书记多次强调指出,切实做好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对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对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对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水资源是21世纪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合理程度已成为衡量一个地区社会经济、环境综合协调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决定着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的潜力。省委、省政府也多次强调要以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为前提,以优化配置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以推进水环境建设为重点,以市场调节为手段建立起我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管理体制,真正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以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治水方针、政策为指导,按照从工程水利向资源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这一新的治水思路,全面贯彻新《水法》设立的各项水资源管理的法律制度,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水资源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突出节约用水,强化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为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改善生态环境提供法制保障。
二是将水资源管理10年来的新经验和成功的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条例》中提出了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基本原则,提倡优水优用、分质供水、建立中水系统,强化对地下水超采区、限采区和水功能区划的管理,开展平衡测试,进行节水示范推广,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控制浅层地下水用于水温空调,超计划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加大对不依法安装计量设施的处罚等等,都是结合江苏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对水资源管理工作实践经验的肯定,对现行《水法》的补充和完善具有针对性和江苏的特色。
三是强化了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条例》按照水资源统一管理与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相分离的原则改革水利管理体制,强化了水资源统一管理,并确立了省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在水资源管理上的法律地位。《条例》中明确,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在省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依法委托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行使并在水资源综合规划的编制、用水计划的调度运用、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划定和调整方案的编制、地下水开采计划的下达,用水定额的制定,配套节水设施的监督,水功能区划拟定,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的提出,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水资源费的征收等10多个方面用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赋予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四是把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作为中心环节。水资源是一种有限的、脆弱的资源,很容易受到损害,因此,《条例》就是要保证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要控制在大自然承载能力的限度内,防止人类不合理活动造成的水资源污染、枯竭和破坏,促进水资源的持续利用。首先,明确了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要统筹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浅层地下水,严格控制开采深层地下水;其次,针对地表水源条件不同的地区,实行不同的开发利用政策,尤其是对淮北地区、沿海垦区、丘陵山区采取了既限制又鼓励和扶持的政策;所谓限制,由于这些地区水资源相对紧缺。因此,限制高耗水项目建设。所谓鼓励和扶持就是在加快地表水源工程建设,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兴建蓄水、保水工程。再次,提倡优水优用、分质用水,对水质要求不高的用水,鼓励和扶持使用中水。第四,规范地下水尤其是对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