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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6年起,温家宝总理已连续三年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做好“三河三湖”、南水北调水源及沿线、三峡库区和松花江等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河三湖”是指淮河、海河、辽河和太湖、巢湖、滇池。参加两会的代表委员注意到,“三河三湖”及松花江等重点流域,近年来特大污染事件频发,说明我国水污染治理任务还十分艰巨。
面对污染事件,谁来代表公共利益
为什么污染势头一直无法遏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吕忠梅代表指出一个常被人忽视的问题:在各类污染事件中,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竟然没人能够代表国家和百姓的公共利益。
她说:“污染发生后,某些个人或企业受到健康或经济损失,可单独向肇事企业索赔。可是整个水体的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影响的是数百万人,甚至子孙后代,该由谁来代表公众索赔?”
2005年,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车间爆炸,造成松花江水污染事件,而国家环保总局只能对这家企业罚款100万元。按现有法律,这已是此类行政处罚的上限。相对于污染造成的巨大损失而言,显然微不足道。
“行政处罚是有一定原则的,不能无限提高。要真正追究污染企业的责任,必须打官司,完全按照损失来计算罚款。那样的话,吉林石化分公司一定会赔到破产。”吕忠梅说,“现在的尴尬是,没人有资格代表公众担任诉讼主体。”
她分析说,我国法律规定,一切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但谁代表国家呢?国务院有权管理国有资产,但只是进行一种财产式管理。国家环保总局、国土资源部有权对资源环境进行监管,却无权代表国家提起诉讼。有权提起公诉的是检察院,却只能在刑事案件中行使这项权力,而环境污染并不都构成犯罪。
松花江污染后,北京大学教授贺卫方等人曾向法院递交了一份非常“奇怪”的诉状,代表“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向污染企业索赔100亿元,用于治理松花江流域污染和恢复生态平衡。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无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