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安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解放军环办: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要求,组织实施好普查方案,现就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实施安排通知如下: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总体时间安排为2006年10月至2009年7月,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试点阶段(2006年10月~2007年12月)
(一)启动(2006年10月~2007年4月)
组建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环保总局普查工作办公室,召开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同时开展第一轮宣传报导活动。
(二)制定普查的行政法规(2007年4月~10月)
组织起草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按程序报批,力争在下半年召开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电视电话会前出台。
(三)组建机构、落实经费(2007年1月~8月)
——组建机构,省、地(市)、县(区)逐级建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机构”),抽调专职人员从事污染源普查工作;
——落实经费,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报,各级财政部门按国务院通知要求,核定经费,纳入预算,按时拨付。
(四)技术准备(2007年1月-12月)
——制定普查方案,确定普查技术路线,各地普查机构根据需要制定本地区普查实施方案(2007年2月~7月);
——产排污系数测算开展监测、实测工作,提交普查所需技术参数和产排污系数(2007年1月~12月);
——开展污染源监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组织对污染物排放量合计占本辖区排放总量65%以上的污染源开展监测,污染源单位建立、整理排污台帐和原始记录(2007年2月~12月);
——制定各类普查表和有关技术规范,编制普查技术手册(2007年3月~12月);
——组织普查软件的开发和试用(2007年3月~12月)。
(五)试点和培训(2007年5月~12月)
——确定试点地区,召开试点地区参加的普查试点工作会议,试点地区成立普查机构(2007年5月~7月);
——试点地区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完成试点地区普查数据的上报、汇总、分析,分析试点调查中存在的问题,完善普查方案和普查表,修改完善普查软件(2007年7月~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