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培训工作,对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组织分级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规定和要求,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国家负责省级、市(地)级、试点地区普查机构负责人和骨干以及各省级普查培训教师的培训。省、市(地)普查机构负责地方其他普查人员的培训,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2007年7月-12月)。
(六)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聘用(2007年9月~12月)
地方各级普查机构从环境管理、科研、监察、监测等部门及行业、企业环境保护人员中抽调有一定业务能力、责任心强的同志任普查指导员,负责指导与审核普查员的工作;普查员可从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大专院校在校学生及具有一定学历的社会青年中招聘,经考核合格后聘用。
(七)污染源清查及普查前的准备工作(2007年11月~12月)
地方各级普查机构做好普查表填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清查企业及其他污染源普查单位的名录;普查对象要整理原始记录和台帐,核查主要生产设备的状态和生产能力等情况。
(八)宣传和动员(2007年2月~12月)
——制定并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2007年2月~4月);
——配合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开展第一轮宣传报导活动(2007年3月~4月);
——召开“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电视电话会议”,开展第二轮宣传报导活动,为全面普查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2007年10月~12月);
——各级普查机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宣传工作要贯彻普查工作的始终,包括全面普查和总结发布阶段。
二、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12月)
(一)地方各级普查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普查单位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要关注乡镇产业活动单位、生活源和农业源,防止漏报,为普查表格的填报作好充分准备(2008年1月~2月)。
(二)组织全国各普查单位填报普查表,市、县普查机构进行数据录入,各级普查机构进行数据审核、汇总(2008年2月~6月)。
(三)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普查机构分别按一定比例对污染源普查质量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地区要重新进行普查(2008年4月-7月)。
(四)省级普查机构负责将本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报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08年7月底前)。
(五)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地方污染源普查数据进行抽查和汇总,基本完成全国污染源普查主要数据的审核和汇总,向国家提供全国污染源普查的主要数据(2008年12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