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水情况
【1.用水总量】指2007年全年普查对象厂区内用于工业生产活动的水量,它等于取水总量与重复用水量之和。
计量单位为吨,保留整数。
【2.取水总量】指2007年全年普查对象从各种水源提取的,并用于工业生产活动的水量总和,包括城市自来水用量和自备水(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水)用量。计量单位为吨,保留整数。
注意:
工业生产活动用水包括:主要工业生产用水、辅助生产(包括机修、运输、空压站等)用水和附属生产(包括厂内绿化、职工食堂、非营业的浴室及保健站、厕所等)用水;不包括:①非工业生产单位的用水,如厂内居民家庭用水和企业附属幼儿园、学校、对外营业的浴室、游泳池等的用水量;②生活用水单独计量且生活污水不与工业废水混排的水量。
【3.城市自来水用量】指2007年全年普查对象通过城镇自来水管道购自公共供水企业的自来水水量。计量单位为吨,保留整数。
【4.自备水用量】指2007年全年普查对象所消耗的自备水水量,包括地表水、地下水、海水及外来中水等。计量单位为吨,保留整数。
【5.地表水用量】指2007年全年普查对象直接采自当地地表水水源的水量。计量单位为吨,保留整数。
地表水包括陆地表面形成的径流及地表贮存的水(如江、河、湖、水库等水)。
【6.地下水用量】指2007年全年普查对象通过自备井直接抽取的地下水水量。计量单位为吨,保留整数。
地下水包括地下径流或埋藏于地下的,经过提取可被利用的淡水(如潜水、承压水、岩溶水、裂隙水等)。
【7.其他水用量】指2007年全年普查对象所利用的除地表水、地下水外的其它自备水量。计量单位为吨,保留整数。
【8.利用周边工业企业量】指2007年全年普查对象生产活动中,利用周边工业企业(处理或未处理的)的废水量。不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设施)处理回用的中水量。
【9.重复用水量】指2007年全年普查对象内部,对生产和生活排放的废水直接利用或经过处理后回收再利用的水量,不包括从城市污水处理厂回用的水量。在报告期内,每重复利用一次,则计算一次重复用水量。计量单位为吨,保留整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