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排放量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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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监测法
监测数据包括:普查监测数据、历史监测数据和在线监测数据。
历史监测数据包括:近3年内环保部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监测数据(简称监督监测数据)、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数据(简称验收监测数据)、企业委托监测数据和企业自测数据。
监测数据必须符合“有效性认定”要求,才能作为核算污染物产生、排放量的依据!
依据实际监测普查对象产生和外排废水(气)(流)量及其污染物浓度,计算废水(气)排放量及各种污染物的产生、排放量
⑴普查监测数据有效性认定:
按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印发的《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技术规定》及《关于污染源普查重点源监测工作的补充通知》和《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技术规定》及《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有关问题的说明》的规范及要求,监测得到的数据。
⑵监督监测数据有效性的认定:
a.近3年内,由县(区)及以上环保部门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监测得到的数据,企业3年内生产产品、生产工艺、生产规模和治污设施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且运行状况良好。
b.废水污染物年监测频次达到4次以上,废气污染物年监测频次达到2次以上;
——任意2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个月,任意3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个季度。
c.监测项目、分析方法符合监测技术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