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监测时生产工况符合相关监测技术规定要求,同时产排污系数的应用正确,则取实际监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核算结果中污染物排放量大的数据作为认定数据上报。
产、排污量核算注意事项1
对于使用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产、排污量并出现差异时,应注意以下情况:
⑴企业接受委托处理其他企业废水,应扣除接纳其他企业废水中污染物的产、排污量,再比较实际监测法与产排污系数法核算的产、排污量,并按上述原则最终核定企业的产、排污量;如无法扣除其他企业废水中污染物的产、排污量,则以产排污系数法最终核定污染物的产、排污量。
⑵除水泥、钢铁、电力和焦化行业废气产、排污系数已包括无组织排放外,其他行业均不考虑无组织排放情况。
对于钢铁、水泥、电力和焦化企业,根据产排污系数法核算的废气污染物产、排污量应大于按实际监测法核算的结果。
产排污量核算注意事项2
使用几种方法核算产排污量时,如果数据间存在一定差异,按照上述原则确定选用其中测算的数据之一作为最终排污量录入上报,不得采用加权平均折算排污量。
普查机构对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量数据进行审核:
——监测数据有效性的认定
——产排污系数选择的合理性及计算的正确性
普查对象应如实核算、并上报产、排污量;普查机构对普查对象核算、上报的产、排污量结果要进行核实,如发现核算方法或三种方法的使用不正确,有权要求普查对象予以改正。
核定的污染物产、排污量必须由普查对象与普查机构共同确认。若双方有分歧,普查机构能提供符合本技术规定要求的资料,普查对象不予认可时,普查机构要将核定的污染物产、排污量另行填写产生量、排放量普查表,并与企业填报的普查表一同录入普查数据库系统上报,并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