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查工作指导思想
这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和国务院通知精神,把普查工作和健全环境统计、监测、评价体系结合起来,完善方案、创新方法、全面调查、突出重点、先行试点、有序推进,严格纪律、保证质量,努力掌握更加科学、更加全面的污染源情况,为防治环境污染,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提供客观详实的环境信息。
普查分几个阶段进行
本次污染源普查采取“先行试点,再全面普查”的方式,分三个阶段进行,准备试点阶段: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订普查方案和各类技术规范,编制普查表,开发相应的软件和数据库;组织普查试点;开展普查培训。全面普查阶段: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清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省级进行审核验收等。2008年7月底前,省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本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报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半年基本完成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审核和汇总。总结发布阶段:建立全国污染源数据库,上报和发布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是普查总结发布阶段,也是收获阶段。
采用什么样调查方法
污染源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必要时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污染源普查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和技术要求。
普查对象应该承担哪些义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与污染源普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通知精神,积极参与、配合污染源普查工作。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机构和污染源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应当如实、按时填报污染源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污染源普查数据,污染源普查对象应当及时提供与污染源普查有关的资料,在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普查机构派出的调查队和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和监测时,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数据,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普查对象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普查人员也应依法进行调查并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如何对污染源普查进行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普查办公室举报污染源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监督和对违法行为的检举,并对检举有功的人员依法给予奖励,对检举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普查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和检查的职权,有权查阅普查对象的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有权要求普查对象改正其填报的污染源普查表中不真实、不完整的内容。
普查表由谁填报
列入污染源普查范围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应当明确相关机构负责本企业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单位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污染源普查数据如何发布
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决定发布。地方污染源普查公报,经上一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发布。
新中国成立以来开展了哪些调查工作
1985年开展了全国工业污染源调查;全国乡镇工业污染源调查进行过两次:1989年开始和1995年开始(均为期两年);1997年进行过全国电磁辐射环境污染源调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则分别进行过关于工业、生活或畜禽养殖业污染源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