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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水污染防治法二审 刚性呵护命脉
2008/1/2/08:24  来源:新华网

    25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烈的言辞中透着焦急。加大源头防治、更加明确政府责任、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等成为大家讨论的焦点。  
  

    源头防治是重中之重

    “现在的治理,大多是末端治理,重视污水处理,如果不从源头防治抓起,后面的治理难度就会更大”,与会人员普遍认为,治理必要,防治更重要,修订草案中应该增加“水污染防治应当从源头减污降耗为重点,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建议将“江河源头”划入保护区。现在的河流大多被污染,但是有些河流的源头还不错。他今年7月份到青海调研,因为西部在大开发,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非常高,如果也像长三角、珠三角一样招商引资、遍地工厂,就完全可能是东部低档产业的转移,孕育中华民族的三江源头就非常令人担忧了。

    上游排污,下游遭殃。跨界污染长期以来就是导致水污染改善困难的难题之一,如何通过立法加以调节,与会人员积极出谋划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宋照肃建议,把“跨界水质超标,上游政府应予赔付”写进草案,并说这样有利于把责任主体化,有利于追究政府履责不力的责任。魏复盛委员也建议修订草案应增加“上游对下游水污染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负赔偿责任”,其理由是上游保护好了,要奖励,给你生态补偿,反过来,如果你造成了污染,造成了重大的事故,就要负赔偿责任。王梅祥委员还提出“省际断面水质考核制度”。

    政府责任必须落到实处

    进一步明确水污染防治的政府责任,是这次修订草案的重要内容之一。草案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省长抓米袋子,市长抓菜篮子,县长抓水杯子”,分组审议中,与会人员对草案明确政府责任给予了充分肯定,但也提出,针对我国水污染防治所面临的严峻形势,草案中规定的政府责任的力度还不够,且落实措施不够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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