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谁污染、谁付费补偿”为原则,在流域上下游之间建立经济补偿机制,有利于落实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的职责
江苏省政府此次常务会议认为,实施《江苏省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以“谁污染、谁付费补偿”为原则在流域上下游之间建立经济补偿机制,有利于引导各地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工作,对于强化“保护环境,从我做起”的责任意识、落实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的职责、有力推动流域性水污染治理,具有积极的作用。
据江苏省环保厅厅长史振华介绍,江苏省在环境补偿方面具有较强的超前意识。2006年,江苏省委、省政府在《关于坚持环保优先促进科学发展的意见》中就明确要求,“要探索和建立上下游地区污染赔付、生态补偿等制度”。江苏省政府在《推进环境保护工作若干政策措施》中也规定,“上游地区对下游地区造成严重污染损害的,上游地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责任主体无法确定的情况下,由上游地区政府进行赔付补偿”。2007年以来,为落实环保优先的方针,江苏省原省委书记李源潮和省长梁保华多次开展调研,明确提出要结合实际,建立环境资源区域补偿机制,加快形成“谁污染谁受害、谁环保谁得益”的局面。
史振华说,江苏省河网密布、湖泊众多,长江、淮河、太湖等重要水体经常受到周边地区和支流污染的影响。河流、湖泊上下游之间是联系十分紧密、生态关联性很高的有机整体,但是受行政分割管理体制的影响,因行政交界水环境质量引起的污染纠纷和事故时常发生,直接影响了全省的水环境质量和生态平衡。实施环境资源区域补偿,通过经济手段进一步促进环境治理,有利于引导各地高度重视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树立责任意识,对于改善生态环境,特别是加快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具有积极的作用。
逾期未缴补偿金的,由省财政厅从有关资金中直接代扣,补偿资金专项用于水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