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医院的特殊性,医院排放的污水中含有病原微生物,有毒、有害的物理化学污染物和放射性污染物。在医院的污水处理上,不允许直排,要经过处理后才能排出。由于经济等因素的影响,广西1200多个乡镇卫生院基本上都没有配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水直接排放。
对于医院污水的排放标准,2006年由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新的《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实施。
针对广西的实际情况,自治区卫生厅在2007年5月下发通知,用两年时间实施乡镇卫生院污水排放整治行动。具体要求2006年底前获国债项目建设经费的乡镇卫生院,必须在2007年12月31日前,配备完善的污水处理设施,使卫生院污水达标排放;2008年6月30日前,全区所有乡镇卫生院必须配备完善的污水处理设施,使卫生院污水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