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要在2008年5月底前汇总向省普查办报送污染源普查数据。省普查办要对各地报送的数据进行抽查审核,在2008年7月底前完成全省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审核与汇总,建立全省污染源数据库,及时上报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政府。
(三)总结发布阶段(2008年8月-2009年7月)。
1.省普查办对各地级以上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验收(2008年8月-12月)。
2.进一步修正全省污染源普查数据(2008年8月-12月)。
3.完成全省普查工作报告与技术报告(2008年10月-12月)。
4.编制普查成果开发课题目录(2009年1月-3月)。
5.开发利用普查成果(2009年1月-7月)。
6.接受国家的普查验收(2009年1月-7月)。
六、普查数据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要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对于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普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