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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
2007/9/7/08:21  来源:财经  作者:任波
 

    修订草案共88条,其中新增条款26条,较大修改24条,从提请修订内容的广度和深度来看,规模都将是空前的。

    9月5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文公开了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便广泛征求意见。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后,还将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于1984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此举填补了我国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治理无法可依的空白。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初次修订。

    然而,目前我国水污染形势仍然十分严峻,污水排放量增长迅速,主要水系水质恶化趋势明显,工业污染问题突出、事故频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运行状况不佳,饮用水安全还存在不少问题,水环境恶化趋势一直未得到有效控制(参见2007年第18期《财经》封面文章《中国水污染危机》)。

    基于此,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指出,与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相比,现行《水污染防治法》中,有些制度还需要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而强化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污染减排目标,遏制水环境恶化趋势,也迫切需要再次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因此,法律的修订数年前就已提上议事日程,期间数易其稿并多次征求有关各界的意见。

    这一修订草案从起草至出台历时数年。7月4日,经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国务院于今年7月15日将此草案提请全国人大进行审议。8月24日至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和目前的《水污染防治法》相比,修订草案共88条,其中新增条款26条,较大修改24条,无论从目前提请修订内容的广度还是深度来看,制度调整的规模都将是空前的。

    修订的内容主要集中于八个方面。第一,加强水污染源头控制,进一步明确政府责任。第二,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建立水环境信息统一发布制度。第三,强化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第四,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进一步规范排污行为。第五,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第六,加强内河船舶的污染防治。第七,增强水污染应急反应能力。第八,加大处罚力度,完善法律责任。

    事实上,对于该份修订草案,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已于7月31日召开了第24次全体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已提出6项修改意见,其中包括: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的水污染防治责任;扩大对污染源的监管范围;增加对农村面源污染的控制措施;增加鼓励措施;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完善污染损害的司法救济,切实提高违法成本等。

    对于这轮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希望社会各界群众广泛展开讨论,充分发表意见。到目前为止,全国人大已经开始陆续收集到各界的提议。

   相关链接: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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