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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首次出台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07/7/31/08:48  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孙婷婷
 

    广东省首次出台的《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饮食档等个体工商、工厂等超标排废水将按超标倍数追缴超标排污费,最高可追缴4倍,比以前高了3倍。

    《办法》规定,违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被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者,导致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将按照超标倍数加倍追缴超标准排污费。超标倍数不足1倍的,按1倍计算;大于1倍的,按实际倍数计算,最高可追缴4倍。

    此外,对于排放废水已经纳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的单位,如达到接纳标准并已缴纳了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但《办法》作了新的补充,规定超过接纳标准排放的,还会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1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以前企业违法最高1次性可罚10万,排污费追缴1倍,以后最高可追缴4倍,对违法单位是个有力的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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