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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社会资金建设新水源工程暂行办法
2007/4/23/09:14  来源:山西日报
 

   《山西省社会资金建设新水源工程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3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0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拓宽水利建设融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建设新水源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资金是指非政府投入的资金,包括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筹集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新水源工程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内规划新建的向城市供水、工业供水和农业供水的项目。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资金建设新水源工程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社会资金建设新水源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社会资金建设新水源工程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社会资金参与新水源工程建设坚持“谁投资、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享受本省民营经济和民办水利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五条新水源工程建设应当服从流域和区域水资源总体规划、防洪规划、水利发展规划、水能资源开发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第六条新水源工程按其功能和作用分为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类。

    以防洪、排涝、抗旱、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和应急供水为主要功能的工程为公益性项目;既有防洪、排涝、抗旱、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和应急供水任务,又有供水、水力发电、旅游和养殖等经营性功能的工程为准公益性项目;以工业供水、服务业供水和水力发电为主要功能的工程为经营性项目。

    第七条公益性项目以政府投资为主,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

    准公益性项目以政府投资和社会融资相结合,其防洪、抗旱等公益性部分以政府投资为主,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部分以社会资金投资为主。

    经营性项目投资以社会资金为主体,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股份制等形式开发经营。

    第八条新水源工程的投资分摊比例采取按库容比例分摊投资和按效益比例分摊投资两种办法。政府投资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水库工程按防洪库容和兴利库容的比例确定政府和社会资金投资比例;以农业灌溉为主的水源工程,政府除按防洪库容所占比例分摊投资外,还可以注入资本金、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策吸收社会资金投入。

    以供水、发电、旅游、养殖为主的经营性项目和灌溉效益较好的准公益性项目,可按效益比例分摊投资,政府投资可以作为对其公益性部分的补偿。

    第九条新水源工程建设项目由政府统一规划,向社会公告,投资人自行选择申报项目。公益性为主的项目的经营性部分应当向社会招标,确定投资主体和项目法人。投资者在确保发挥项目公益性效益的前提下,享有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建设项目的优先开发权。

    防洪工程建成后形成防洪效益的,投资者可以从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中获得补偿。

    因城市防洪工程建设新增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或者其它公益性建设项目。

    供水和发电工程建设,可以水费电费预期收益和生产能力做抵押,向银行贷款和社会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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