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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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1日由建设部正式颁布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它为进一步规范市场准入和市场运作行为提供了依据。该办法以正式文件的形式确定了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公平竞争供水和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
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是市政公用事业,长期以来都是中国政府全额投资建设并负责建成后的运营,这一模式使供水和污水处理成为沉重的财政包袱。由于政府财政紧张,污水处理厂建设速度缓慢,建成后往往无力满负荷运营,城市水污染日趋严重,从而进入恶性循环;城市供水设施则由于缺少资金得不到及时的改造和新建,已无法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
通过特许经营,采用特许授权制和合同契约方式,规范政府与水业企业的职责及其相互关系,将有助于使城市水务产业真正实现政企分开,使企业具有独立市场主体地位和自我运行机制,从而在开放的水业市场中求得发展。
中国城市水业(供水和污水处理)市场的开放与特许经营,主要涉及两个层面。一是由水业企业垄断的水业设施工程施工及部分专用产品的生产供应,需要全面进入市场,通过招标竞争选择承包商和供应商,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二是城市水业设施产权、开发建设和运营服务经营权的出让,需要面向国内国际投资市场开放,按市场原则通过竞争选择投资者和运营商。这两个层面的市场开放,都要讲资格条件,都需要市场准入限制。这是由水产业特殊性所决定的,也是由国家和政府管理和控制的。
从现阶段情况看,对于第一个层面的市场,国家已经规定并施行了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审查评定、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招投标办法等相关制度规范,市场准入和市场运作基本走上了正轨。对于第二个层面的市场正在趋于规范化。2002年12月27日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要求推进垄断行业改革,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全面开放城市水务、污水处理等经营性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运营市场,建立和完善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制度。2004年5月1日由建设部正式颁布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它为进一步规范市场准入和市场运作行为提供了依据。该办法以正式文件的形式确定了允许外资和民营资本同时进入,公平竞争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除了建设部公布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外,还有少数关于市政特许经营的地方性法规,如2003年3月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2003年5月1日起执行;2003年8月河北省建设厅发布并执行了《河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3年9月北京市政府公布《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办法》,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济南市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试行办法》则于2004年3月1日正式生效。这些地方性的《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一致明确了在城市市政公用领域吸收民间资本和外资资本,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对规范城市水业的市场化起到了积极作用。
城市改革弱化了水业的公益性特征,强化了城市水业的收益性特征。同时市场化有序地推进,通过一些规范性政策,如建设部出台的特许经营办法,较大程度地削减了水业投资的政策风险。城市水业投资具有基础设施投资的基本特征,利好的一面是对资本有一定的垄断保护、市场风险小、现金流稳定;不利的一面是投资巨大、资本沉淀性强、回收期长、回报率较低、政策风险大。同时,水资源战略地位在中国逐渐提高、人类经济生活对水的需求日益增加,城市水业更加表现出优于一般性基础设施的,更加长效的投资吸引力。
据估计,到2010年从中国供水和污水处理两大业务板块捆绑整合到一块,将形成10000亿元的庞大市场。水业巨大的供需矛盾从根本上决定了城市水业的市场化方向,在某种程度上,引入资本是地方政府推进水业市场化的根本动力。随着中国政治经济体制逐步向市场经济转型,城市水业逐步走出纯公益性范畴已经成为大势所趋,水业特许经营在加速城市水业的市场化进程的同时必然会给水业企业带来巨大的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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